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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关心法律,但警察有时会以法律的名义威胁你的生命

网易新闻 报道: 疑犯被刑讯逼供后死亡 3名当事民警免刑责

  核心提示: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陕西略阳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查看全文>>

我对这条新闻的看法是:一个无辜的公民可能就因为警察怀疑你,而对你刑讯逼供你可能屈打成招而被冤枉为罪犯,也可能因为警察对你刑讯逼供而导致你死亡,而导致你死亡的人却不承担故意杀人罪,只因为他们是警察执行公务。

文章题目中用的是“疑犯”,但快一年了案子应该查明了但没看到文章提到马某犯罪事实证据,如果他没有犯罪那么题目就应是“无辜公民”而不能用疑犯。

一个只是有犯罪嫌疑的普通公民被警察刑讯逼供打死在陕西略阳公安局,却被法院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暴徒般的警察不除天理不容!这样的警察还留作执法人员什么养的执法机关?

你可以不关心法律,但警察有时会以法律的名义威胁你的生命---你能不关心法律吗?

       首先略阳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在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对马某的尸体进行检查”由涉嫌犯罪的警察的所在单位公安部门参与专案组就令调查的公正程度让人怀疑,应该由无利益关系的独立的尸检部门进行;

     其次

"专案组专家勘察分析后认定,马某系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

法医认为,3民警的讯问方式导致马某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属于轻伤,但与其死亡并无关系。"这个结论我表示怀疑。法医都用什么手段分析了马某的尸体?马某有无内伤?心肌梗死成因是否排除刑讯逼供造成?再有一个下午对马某的刑讯逼供健康人被殴打惊吓也可能造成心脏出问题啊!那都是什么手段啊:一个下午警棍吊打、踩脚趾、泼凉水更可怕的估计是那个说不出口的“等”刑讯逼供方法。谁相信刑讯逼供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谁相信给出这个结论的单位?

“接到报案后,略阳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在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对马某的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左、右大腿及双脚背有大量淤血和肿胀。

在事实面前,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均承认在讯问过程中,对马某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这个等方式是什么方式?

这分明只是在事实面前的坦白说什么还“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

5月8日,略阳县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3民警的确在审讯过程中使用了过激手段,”就是刑讯逼供还做什么文字游戏讲成个过激手段?为什么避免用刑讯逼供这个词?

“还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警察执行公务出的问题应由公安局处理需要涉嫌犯罪的警察参与什么善后?打死人后如何是立功表现?

"事发后,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马某家庭的贫困境况,决定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贫困的多了,凭什么马某家庭贫困就补偿?做贼心虚吧?

还有除了刑讯逼供的口供警方有什么证据证明马某的犯罪行为?即使人已经死了,是挂着罪犯的恶名死去还是无罪的清白之身死去,警方必须有交代啊!

一个普通公民剥夺另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更清楚法律的而且在控制地位的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违法刑讯逼供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无论这个公民是否有罪(那应该有法官决定)。我认为作为执法者的警察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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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1 22:21